首页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春节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4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节日期间市场重要民生商品、旅游市场、服务行业等价格秩序稳定,现对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行政指导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蔬菜连锁超市、高端烟酒等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赠送、返券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有虚假优惠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高档烟酒经营者不得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品牌烟酒,变相抬高商品价格。在突发极端天气灾害时,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哄抬价格。

  三、宾馆、酒店(旅馆)、餐饮、洗车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做好收费服务公示,公示时应做到内容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节日期间价格如有变化,需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擅自提高价格。

  四、旅游景点和景区应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要体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旅游社经营者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要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项目内容等信息。以上经营者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客运经营企业、停车场要规范经营、明码标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行政指导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标签: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