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汕尾市推行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适用于汕尾市辖区内依法登记且从事无需许可审批项目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在汕尾市管辖范围内,允的通知许以跨县区“一照多址”模式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已登记的住所以外的固定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新增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与本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并且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符合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按照住所变更登记向其住所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申报人可以按照智能化填报指引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无纸化申报。
(三)企业申报跨县区“一照多址”,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多址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公示。
(四)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登记机关定期将企业“一照多址”信息推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双随机监管。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五)纳税人户籍实行属地管辖,对一个纳税主体的住所、经营地址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纳税主体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通过日常征税管理、跨县区协作和违法行为处理等措施监管跨县区“一照多址”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改革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作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的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多渠道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推行“网上办、指导办、当场办”,提高业务素质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加强总结推广。要加强对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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