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1〕37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7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知〔2018〕1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高质量发明创造
(一)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其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二)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2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参考授权国家或地区官费标准、汇率及我市当年财政资金安排等确定,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发布。
(三)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聚集我市主导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对符合条件的培育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30万元扶持。
(四)加快培育地理标志区域品牌。深入挖掘本地特色资源,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开发和运用水平。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资助10万元/项;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每年对我市取得广东省(或省级以上)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品著作权人予以资助,按登记发证的时间先后次序,每年给予前100个取得登记的作品资助200元/个,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20件;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个;对通过省版权局批准设立的本市版权基层工作站(每市一个),且每年版权登记服务数量增加50件以上的,可最高8万元予以扶持。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最高10万元扶持。
(七)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合同金额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272号)及关于印发《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21〕91号),对采用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为主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被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
(九)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中国专利奖及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励。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地区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企业开展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10万元扶持。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发布一批重点产业专利分析和预警报告;依照市政府指定组织对有关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并购、重大技术设备引进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减小政策失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二)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3万元。
(十三)鼓励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化。全市中小微企业受让和被许可高校院所及国企专利次数、受让和被许可高校院所及国企专利中小微企业数量、高校院所出让和许可专利次数、专利质押融资担保备案金额、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数年均增长30%以上;高校院所及国企许可中小微企业专利金额、政策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政策惠及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数量等大幅增长。
三、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省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人员、经费配置,主动靠前服务,为我市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公益性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快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或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优质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可按单项最高30万元予以扶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加大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灭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灭零”,对年度工作绩效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不低于10万元项目支持。
六、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完善经费人员保障,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考核制度,将高质量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等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强化督促落实。
(十九)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完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建立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省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并根据本办法统筹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政策,制定完善本地知识产权发展扶持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7〕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函〔2017〕440号)同时废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