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的企业,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或“粤商通”APP,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在2022年9月30日前及时补报年报并公示。对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