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涉嫌假冒“伟业牌”标识的人造板。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伟业牌”人造板进货凭证和交易记录。经查明,该批次“伟业牌”人造板是向微信号“某企业购进,以每张116元的价格购进70张,共计货款8120元,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供应商的合法资质。根据当事人交代,该批次“伟业牌”人造板被当事人以每张120元价格全部销售出去,销售货款共计8400元,没有销售票据。当事人每张人造板盈利4元,共销售70张,违法所得共280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假冒“伟业牌”人造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结合本案实际,应裁量为“一般”。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伟业牌”人造板产品的行为,罚款4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没共计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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