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对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东某首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天鹅”图形(施华洛世奇)、“apm”商标标识铜质首饰品,以及有生产销售标示S925、S990等纯银标志(印记)的铜质首饰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授权或许可使用手续以及标示S925、S990等纯银标志(印记)的铜质首饰品的检验合格手续,涉嫌存在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首饰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开始用机械冲压成型方法生产加工了标示S925铜质戒指6650只,每只戒指生产价格1.50元,6650只合计生产价格9975元;标示S925铜质链坠生产加工了3300只,每只生产价格1.55元,3300只铜质链坠合计生产价格5115元;标示足银999铜质戒指生产加工了700只,每只生产价格1.60元,700只铜质戒指合计生产价格1120元;标示S990铜质戒指生产加工了2000只,每只生产价格1.50元,2000只铜质戒指合计生产价格3000元;标示S925铜质首饰配件(链头)生产加工了6850个,每个生产价格0.004元,6850个配件合计生产价格27.40元。以上有标示S925、S990、足银999银质标志(印记)的铜质首饰品、配件的合计生产价格共是19237.40元,然后通过人工镶石,送电镀厂进行电镀成银白色,制成成品首饰品对外进行销售,至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标示S925铜质戒指260只,每只销售价1.60元,260只合计销售款416元,每只销售获利0.10元,合计销售获利26元;标示S925铜质链坠销售了330只,每只销售价1.70元,330只合计销售款561元,每只销售获利0.15元,合计销售获利49.50元;标示足银999铜质戒指销售了60只,每只销售价1.70元,60只合计销售款102元,每只销售获利0.10元,60只戒指合计销售获利6元;标示S990铜质戒销售了230只,每只销售价1.65元,230只戒指合计销售款379.50元,每只销售获利0.15元,230只戒指合计销售获利34.50元;标示S925铜质首饰配件(链头)没有销售。以上各项铜质首饰品合计销售款1458.50元,合计销售获利116元;又于 2023年8月份开始用织腊板模生产加工了“天鹅”图形(施华洛世奇)标识铜质手环80条,每条的生产价格是4.10元,80条手环合计的生产价格是320元,“天鹅”(施华洛世奇)图形标识铜质耳钉共生产加工了18200只,每只的生产价格是0.90元,18200只铜质耳钉合计的生产价格是16380元,“apm”标识铜质戒指生产加工了700只,每只的生产价格是3.00元,700只铜质戒指合计的生产价格是2100元,以上“天鹅”(施华洛世奇)图形标识铜质耳钉、手环、“apm”标识铜质戒指合计生产价格18800元。至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成品“天鹅”(施华洛世奇)图形标识铜质手环41条、每条销售价4.50元,41条手环合计销售款184.50元,每条销售获得0.40元,合计销售获利16.40元;成品“天鹅”(施华洛世奇)图形标识铜质耳钉销售了200只、每只销售价1.05元,200只耳钉合计销售款210元、每只销售获得0.15元,合计销售获利30元;“apm”标识铜质戒指还没有销售,准备以每只5.50元的价格销售。以上“天鹅”(施华洛世奇)图形标识铜质耳钉、手环合计销售款共是394.50元,合计获利共是46.40元。
当事人销售“天鹅”图形(施华洛世奇)铜质手环41条、库存手环39条(半成品);销售“天鹅”图形(施华洛世奇)铜质耳钉200只、库存耳钉18000只(半成品);“apm”标识铜质戒指700只(半成品)没有销售;销售标示S925铜质戒指260只、库存6390只(半成品);销售标示S925铜质链坠330只、库存2970只(半成品);销售标示足银999铜质戒指60只、库存640只(半成品);销售标示S990铜质戒指230只、库存1770只(半成品);标示S925铜质首饰配件(链头)6810个没有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42337.4元(其中商标侵权违法经营数额21570元、产品质量违法经营额20767.4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半成品“天鹅”图形铜质耳钉18000只、半成品手环39条、半成品“apm”标识铜质戒指700只;2罚款1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首饰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在扣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戒指6390只、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链坠2970只、标示足银999半成品铜质戒指640只、标示S990半成品铜质戒指1770只、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首饰配件(链头)6810个;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3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首饰品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首饰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在扣半成品“天鹅”图形铜质耳钉18000只、半成品手环39条、半成品“apm”标识铜质戒指700只、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戒指6390只、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链坠2970只、标示足银999半成品铜质戒指640只、标示S990半成品铜质戒指1770只、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首饰配件(链头)6810个;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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