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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案释法: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2-25 13:0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3年2月2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城南路某达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台车电动自行车均存在鞍座长度明显超过350mm、尾部的后衣架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情况,企业现场无法提供蓄电池。执法人员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其销售改装加装电动摩托车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参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内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得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评价及启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携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随之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案件的查处,提升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使电动车销售单位充分认识到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同时也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消除产品的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决心,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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