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对汕尾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广州某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规格钢筋,并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付款回单,该批次严重不合格钢筋共购进2.67吨,进货价为3540元/吨,以38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每吨实际盈利260元,销售了2.67吨,违法所得共694.2元,同一批次的该牌钢筋货值为10146元。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销售严重不合格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严重不合格钢筋的行为,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4.2元,罚没共计57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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