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请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粤商通”APP,报送2023年度年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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