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药生产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市医药生产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经营行为自律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
二、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垄断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如违反相关要求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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