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要求,汕尾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出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反餐饮食品浪费典型案例10宗。
案例一、汕尾市某美食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美食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并向其发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材料,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某酒家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酒家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均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询问服务人员,是否对消费者进行过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均表示:不知情和未曾被告知需要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并向其发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材料,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三、汕尾市城区某咖啡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9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咖啡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并向其发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材料,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四、汕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并向其发放反食品浪费宣传材料,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五、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丰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丰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案例六、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丰县城莲花**饭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丰县城莲花**饭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案例七、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丰县海城**农庄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丰县海城**农庄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案例八、汕尾市城区某餐厅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餐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并向其发放防食品浪费宣传材料,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九、陆河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陆河县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十、陆河县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陆河县某烤肉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启示建议】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餐饮服务经营者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消费者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理性点餐,避免浪费。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