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告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和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汕自然资〔2024〕230号)等的工作要求,我中心决定即日起,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格查验认定、办理流程等工作按照汕自然资〔2024〕230号文件要求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汕自然资〔2024〕230号).pdf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