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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500456909028A/2024-0016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名称: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服务模式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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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服务模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服务模式的通知

各服务对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服务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交地即交证:经合法批准以划拨、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向其交付土地时需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竣工即交证:工程建设项目依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用地单位需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三)抵押即交证:1、纯土地抵押形态:经合法批准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向其交付土地时需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的;2、房地产一般抵押登记形态:工程建设项目依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用地单位需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的;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形态: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经竣工验收后,权利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将宗地内的新增房屋建筑物替换变更原抵押权抵押物并同步申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的。

  二、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交证:地籍调查成果审核环节前置到用地单位取得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进行土地交付之间,同时进行登记预受理,避免在土地交付后再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及成果审查,实现用地单位在土地交付同时申办、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竣工即交证: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环节前置到用地单位取得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间,同时进行登记预受理,避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再出具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及成果审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备的同时申办、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如已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在充分与自然资源部门(工程规划许可)协作下,可结合“联合验收”流程进一步将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预审、入库工作与工程规划核实阶段同步开展,在用地单位申请工程规划核实的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工程规划许可)指引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审,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或规划合格证后对预审结果进行复核。

  (三)抵押即交证:1、纯土地抵押形态,“交地即交证”流程畅通并以银行可开展预审为前提,避免在土地交付后再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及成果审查、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查,实现用地单位在土地交付同时申办、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抵押登记;2、房地产一般抵押登记形态,“竣工即交证”流程畅通并以银行可开展预审为前提,避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再出具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及成果审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备的同时申办、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抵押登记;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形态,提前开展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查、抵押贷款业务申请和预审查,组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业务。部分流程可结合“竣工即交证”开展,实现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备的同时申办、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步转为一般抵押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交地即交证

  (二)竣工即交证

  注:实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的可进一步将地籍调查成果预审前置到与工程规划核实同步开展

  (三)抵押即交证

  1.纯土地抵押形态

  2.房地产一般抵押登记形态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形态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8日            


  相关文件: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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