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遗失、灭失声明无需刊发15个工作日。
即日起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内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我中心在本中心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特此通知。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