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变更住所向哪个部门报备?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变更住所备案事项向省司法厅报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3号)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委托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及前海,南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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