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司法局 > 公众参与 > 司法知识库 > 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指南
  • 2024-04-22 09: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一、事项名称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四、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五、受理条件

(一)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五)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受理机构

(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备注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份

2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

经济困难说明材料(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应当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书面承诺)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说明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说明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提交相关证件的,为复印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为原件。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纸质/电子

1份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八、法定/承诺办结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取件方式

□邮寄送达       □自取 

十一、办理流程图

图片1.png

图片2.png

十二、办理窗口信息(以下内容请各地根据实际进行修改公布)

窗口名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3号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5号

窗口电话:020-835073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小北站D出口(步行约500米到达);公交车36路、278路、189路、864路、810路、529路(童心南站下)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fNGCZ

十三、网上办理信息

微信小程序:“粤省事”

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w.gov.cn

广东省法律服务网 https://gd.12348.gov.cn/

十四、监督投诉(以下内容请各地根据实际进行修改公布)

投诉事项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回复时限及形式: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投诉窗口:广东省司法厅

投诉电话:020-86350702

投诉网址:http://sft.gd.gov.cn/hdjlpt

投诉邮箱:sft_xfb@gd.gov.cn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邮政编码510405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司法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