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分别审查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司法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