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程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共7章60条,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都具有宪法的特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二、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由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产生,1954年3月提交宪法草案初稿,历经两个多月讨论,参加人数1.5亿,提出修改意见118万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宪法共4章106条,贯穿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三、第二部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30条。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仅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不协调之处,是一部不完善的宪法。然而,它保留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等,因而仍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四、第三部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它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总任务;去掉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强调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民主管理;增添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的某些职权,以及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等。由于有些条文规定得不够完备和严谨,故在其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先后对它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即使如此,它仍然适应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因此着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已势在必行。
五、第四部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表决并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总政策、总路线、总任务的条文化、法律化,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切实和明确。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历经4次宪法修正,共31条宪法修正条文。2018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启动修宪程序,通过了第五次修正案,共作出21条修改。它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