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量化汕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制定了《汕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5.《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严格贯彻落实《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行政执法实践,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逐条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了“较轻、较重、严重”3类裁量阶次,涵盖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等法律服务行业违法执业行为,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首次进行了明确。《适用规则》第一部分为总则(1-8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则定义、适用原则;第二部分为裁量规则(9-11条),包括:处罚档次、裁量幅度;第三部分为裁量程序(12-21条),包括:处罚预先告知、组织听证、法制审查、会议讨论、案件归档;第四部分为保障监督(22-23条),包括: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附则(24条-26条)为本适用规则有效期。
四、相关说明
在《汕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和汕尾市律师协会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网站也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