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汕尾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汕尾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法局商市委编办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要求制定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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