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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五(简易程序、交通行政处罚、调解)
  • 2024-07-26 16:2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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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污损号牌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 调解 建议规范执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天津市某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某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为某B×挂,挂车号牌污损,被申请人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检后,认定申请人何某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次日,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属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记9分的行政处罚,虽然内容适当,但存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原因是该规定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而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记9分应当依据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使用上级机关预制好的格式文本,旧规定废止后上级机关未及时换用以新管理办法为依据的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向申请人解释了污损号牌行为“故意”的认定,帮助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指导申请人通过学习交通法规,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终止。之后,针对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该上级机关依建议及时予以了修改。

  【典型意义】

  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按照规定,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等四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案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对其行为“故意”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争议不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案从立案受理到最终解决矛盾,前后不到十天,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办案效果。

  案例五

  专家点评

  通过行政复议提升治理效能——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仅仅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更能在个案判断基础上有效提升治理效能,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我们可以从多个层次来分析,透视该案的行政治理效果。

  第一,从程序选择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简易程序开展复议工作,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节约行政复议成本。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对象属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法律准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需要实体上解决问题,防止程序空转;也需要程序上繁简适当,尽量缩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争议的时间。

  第二,从法律说理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准确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故意污损号牌”的法律含义,从污损的实际存在状态及当事人是否客观做出相应消除污损、减少不能识别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有助于帮助申请人清楚认识自身行为性质,为后续调解及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打下了良好的心理认知基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本身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客观上具有正确阐释行政管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帮助申请人准确掌握行政法上的相关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第三,从行政复议机构有效指导申请人提高法律认知水平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积极作为,既有助于申请人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也确保了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将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体现了行政复议本身的温度和对比例原则的遵守,比仅仅对审理对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单方面审查,更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从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发出建议书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监督活动,是有效治理、预防法律风险的内在要素。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及时指出被申请人由于法律文书替换不及时导致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瑕疵,一方面确保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合法,另一方面杜绝了被申请人在未来继续面对法律风险,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监督当前,着眼未来”的效果,最大程度杜绝了潜在的行政争议。

  该案充分说明,要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就必须更加积极、能动地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程序的理性选择和透彻的法律说理,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在法律上定分止争;同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性”,其必然具有的积极、能动特征,在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提示被申请人方面,思考更加理性、全面、长远,从而以较小的行政成本确保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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