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结构,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精细化管理,我局组建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并制定了《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由汕尾市司法局组建和监管。
第三条 汕尾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律师库实行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以保障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记录律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执业机构、执业证号、业务专长、语言专长、案件质量评估结果、联系方式等信息。律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根据律师提交的书面报告或说明材料及时更新。
第五条 申请加入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
(二)政治觉悟高、法治意识强、业务能力精,热心公益、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三)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六)能服从市法律援助处的案件指派和值班安排,遵守驻点单位的工作纪律,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通过推荐、审核、公示的程序选录法律援助律师。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可提交报名相关材料至所在执业机构,由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后推荐至市司法局。
第八条 律师报名时应当提交《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报名审核表》(附件1)和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第九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报名审核表》应由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提出意见,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报名律师申报的,应当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第十条 汕尾市司法局将按第五条规定对申请律师进行审核、择优拟定选录名单。选录名单将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承担驻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值班工作,为来电、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二)承担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及时准确录入本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并按照案件质量有关标准做好案件归档工作;
(四)参与市法律援助处的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五)完成市法律援助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法律援助处具体承担对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指导职能,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律师业务专长、语言专长等因素,按照《汕尾市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办法》规定的指派原则,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派驻值班的补贴发放标准按《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面向社会选录一定数量的律师补充进入律师库,必要时安排律师参加相关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入库律师及时调整移出律师库。
第十五条 入选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律师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承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同行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三次以上未达到市法律援助处结案审核要求的;
(五)拒绝将已办结法律援助事项文件材料归档的;
(六)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原单位开除公职的;
(八)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要求、诱导受援人申请终止法律援助转为自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十)明确向市法律援助处表示不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不再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
第十六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因自身情况需要退出律师库的,需填写《退出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登记表》(附件2),经报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向市司法局申请退出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经市法律援助处审核该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交全部结案归档文件材料后,市司法局可以批准其退出律师库。
第十七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报其执业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严肃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律所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向省、市推优和对外宣传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汕尾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