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工作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尾市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4日
汕尾市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便利、有利于受援人的基本原则,结合办案时限、援助人员的专业优势、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和被告人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为受援人提供便捷、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 市一级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的指派具体由市法律援助处承担。各县(市、区)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的指派具体由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承担。
第四条 汕尾市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以下方式指派:
对于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指派原则,优先指派或者安排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内律师承办。
同一案件继续提供后续阶段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优先指派给原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且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处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1至2名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单项法律援助事项,可指派同一名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同一受援人的多项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派非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办案机关要求由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继续承办且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愿意承办的;
(二)受援人有意愿指派非本市法律援助律师库人员承办、且其意愿是适当合理的;
(三)前阶段法律援助人员主动要求继续承办本阶段法律援助事项的;
(四)受援人众多而本市律师库中当地律师不足的;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推荐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的;
(六)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指派非本市法律援助律师库人员承办的。
第七条 指派非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内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指派人员应当另行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审核表》,提出指派意见,由法律援助处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由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内的人员办理,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制定本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
第九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律师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且不挑选案件类型或办案地点的;
(二)办案机关对律师的办案进度和办案质量评价较好的;
(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态度好或者受援人满意度较高的:
(四)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同行评估为优良等级的。
第十条 汕尾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指派人员可暂停半年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或者以各种借口推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接受指派后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同行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催促后仍无法补充齐全的;
(五)办案机关反馈其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因被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正在调查期间;
(七)因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
前款第(六)(七)项情形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恢复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一条 对通知类案件,指派人员应当根据通知类型填写《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审核表》《通知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审核表》《通知法律帮助案件指派审核表》等,提出拟定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由法律援助处审核。
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经法律援助处审批后,指派人员应制作《刑事通知辩护/代理/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复函》发送办案机关,同时向法律援助人员送达以下文书材料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格式文本:
(一)刑事指派通知书;
(二)法律援助公函;
(三)办案机关相关法律文书;
(四)授权委托书(格式);
(五)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确认书(格式);
(六)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案件须知;
(七)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须知和卷内目录(格式);
(八)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格式);
(九)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报告表(格式)。
第十二条 对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人员应当在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后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指派人员应向法律援助人员送达以下文书材料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格式文本:
(一)指派通知书;
(二)法律援助公函;
(三)申请人提交的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法律援助人员须知;
(五)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须知和卷内目录(格式)
(六)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格式);
(七)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报告表(格式)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因上述事项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出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决定书》,同时向原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出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并重新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组织相关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材料转交手续。重新指派后,应函告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三)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五)因开庭日期冲突无法调整的;
(六)先前已为受援人的同案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的;
(七)其他有必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收到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交法律援助人员的书面申请后,指派人员应当填写《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由法援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会见受援人。在办理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十七条 指派人员应当自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者收到办案机关送达的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或者通知法律帮助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工作。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达10人以上或群体性案件受援人达10人以上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指派人员应当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接收办案机关送交的法律援助通知材料后,及时将受理情况和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在完成指派或者变更法律援助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