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机关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工作人员健康素养,推进创卫工作,结合局机关办公场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局机关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场所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和协调局机关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科室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工作人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改善环境卫生及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局机关要按照市爱卫办要求共同搞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三、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各科室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落实卫生制度,开展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四、工作人员应按要求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场所;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五、局机关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各科室内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六、厕所、垃圾箱等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四害”孳生场所。
七、积极开展创建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加强局机关的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八、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区爱卫会有关规定执行。
九、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活动,做到在办公室、会议室禁止吸烟。
十、对爱国卫生工作做得好的科室,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表扬或奖励,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