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地方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领导简介:汕尾市司法局领导简历、主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汕尾市司法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汕尾市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单位概况:汕尾市司法局基本情况介绍;
(五)联系方式:汕尾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各级法律援助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局内各科室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六)总结计划:工作要点、计划、规划、工作总结;
(七)工作动态:汕尾市司法局工作动态;
(八)司法行政政策法规:国家有关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九)办证指南:法律援助、公证登记、申报、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司法行政工作规范、违法违纪案件曝光;
(十三)财务统计数据:历年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各司法行政专项财政项目收入、支出情况;
(十四)人事管理事项:公务员招录等;
(十五)注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管理事项:注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公证处年检公告事项;
(十六)政府采购:中标公告、成交结果;
(十七)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汕尾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汕尾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案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汕尾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尾市司法局法规科)。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2:30至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办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660)3367648
传真号码:(0660)3361067
通信地址:汕尾市区腾飞路司法局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516600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汕尾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后)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司法局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