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律师协会:
现将《汕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12日
汕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适用本规则和附件《汕尾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适用标准》),参照适用《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第五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适用标准》,具体为:
(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适用《适用标准》规定的违法程度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
(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拟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同类违法行为同类处理,不同违法行为不同处理。
(三)对《适用标准》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对规定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对没收违法所得后仍需作出罚款处罚的,不得以罚款处罚代替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不同性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适用标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教育,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第八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执法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指导。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可以参照《适用标准》降低一档予以处罚,对属于《适用标准》中违法程度最低一档的,按档次最低限处罚。
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在《适用标准》最低一档以下进行处罚。适用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二)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可以参照《适用标准》提高一档予以处罚,对属于《适用标准》中违法程度最高一档的,按该档次最高限处罚。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应当符合真实、合法的基本要求,调查证据与案件事实应当具有关联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涉及违法所得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认定违法所得或者不能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调查过程、相关证据或者依据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为《适用标准》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工作,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裁量规定以及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不规范适用《适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适用标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裁量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和及附件《适用标准》由汕尾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附件:《汕尾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