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及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
根据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人社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结合实际,现将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受理时间:2023年2月6日至3月6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1号1308室,广东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联系人:黄达;联系电话:020-87078326)。
为了提高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效率,节约申报人时间,请各位申报人先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地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再到省审计厅报送申报材料,请报送申报材料前先行与我厅联系人电话预约报送时间。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7号)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第40号令)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作为申报高级审计师的必备条件,仅供参考。
(四)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七)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和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八)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九)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核心类报纸、期刊或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4.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十)破格申报条件。
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可由2名高级审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后,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审计师。
(十一)相关概念的解释。
1.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可使用粤省事下载后彩色打印)。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2022年度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广东省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1〕17号)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第40号令)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方式。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工作简述,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答辩等,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高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六)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企业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3)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4)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4项以上。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获省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获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陷等,需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或组织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开展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中,主持过大中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起草审计工作制度2项以上。
6.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八)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
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或国外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5篇以上。
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5篇以上。
5.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推广(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九)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2.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
4.担任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学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监事,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5.省级人才主管部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6.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
(十)相关概念的解释。
1.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可使用粤省事下载后彩色打印)。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准备个人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7),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申报材料整理完成后,请上网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网上申报时须按要求上传个人照片,照片规格及要求:近半年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电子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红底或蓝底,格式为JPG,大小在600K以内,像素不小于128×180,以备评审后网上制作打印证书),待网上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表格以及本文附件中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使用其他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申报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本人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2)《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
(3)《(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35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34份。
(4)学历或学位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5)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申报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6)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申报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7)继续教育证书。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9)《(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件1)。
(10)《(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件2)。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格式见附件7)。
2.工作能力(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申报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提供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3.业绩成果条件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申报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提供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供)。
4.学术成果条件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原件、《(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34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工作能力(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学术成果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或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负责职称工作的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单位任何工作。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五、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及材料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作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中央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六)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七)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评审费用及评审后续事项
按照粤发改价格函〔2015〕851号文的规定,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的申报人员按780元/人收取,地市的申报人员按700元/人收取。
广东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
附件:
5.分类纸格式之一(基础材料)、之二(工作能力(经历)材料)、之三(业绩成果材料)、之四(学术成果材料)
广东省审计厅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