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村民可以用哪些审计方法监督村集体的账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九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权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第十一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所在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的审计类型包括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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