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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承诺书之浅见
2011-08-18 09:3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是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都有明确规定。多年的审计实践证明,实行审计承诺制度可以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减少甚至杜绝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或者拖延提供会计资料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基层审计机关往往并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多数是应付了事。这样有可能产生“假账真审”问题,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在此,笔者结合近期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如何规范审计承诺制度,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一、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性资料,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必须向其提出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否则,就难以界定被审计单位是不是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机关也难以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认为审计机关一是将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列出清单,作为审计通知书的附件,与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二是在审计进点会议上,审计组要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所要提供资料的清单,并说明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二、认真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正确填写好承诺书
  正确填制承诺书,认真履行审计承诺是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但审计组也有义务进行指导、督促。期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承诺的及时性。笔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一部分审计项目,往往是在现场审计结束时,才进行承诺。笔者认为,应当在提供资料时,就应进行承诺。要先承诺,后审计。审计不能对没有进行承诺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是注意承诺的完整性。其一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名称和数量进行细化,逐项进行填写,不能垄统的填写为会计报表、会计账薄等多少本。其二应当注意资料的完整性,不能只要求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进行承诺,还应当要求其对相关证明性资料进行承诺。如:会议记录、相关文件等。其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应当注意是否包括了以前在用现在未用的账户、以前有余额现在没余额的账户等情况。
  三是注意承诺的主体。有的被审计单位内设机构较多,如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财政局各职能股室都提供了相关资料,审计组为了方便,往往只要求相关股室负责人提供承诺。笔者认为这并不恰当,相关股室只是资料提供人,并不具有承诺主体资格。审计法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才是承诺的主体,因此,审计组务必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承诺,在承诺书上亲笔签名。
  三、几点思考
  (一)被审计单位下属的二级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承诺主体
  在审计工作中,有时会因工作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下属的二级机构一并进行审计,其下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由谁进行承诺?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审查是否具的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在财务上真正实行独立核算,是否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如果是,则应由其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否则,承诺主体应是被审计单位,其下属机构仅为资料提供人。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责任人的述职报告是否应进行承诺
  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责任人有义务向审计组提供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笔者认为,全面、真实、完整地报告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是被审计责任人的义务。是否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审计工作有重要影响。因此,述职报告是应属于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证明性材料,审计组应当就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被审计责任人作出承诺,以使其真切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确保述职报告可信。
  (三)审计承诺书是否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笔者记得前几年要求应对审计承诺书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但近年来却没有这个要求。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应当就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作出评价,而审计承诺书与提供资料清单,以及审计过程中的相关结论是作出审计评价的证据,因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唐发光 袁毅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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