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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存在形态及防范措施
2013-05-28 13:5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的存在形态:一是现金形态。各种收入款项均为现金,收入不入账转为账外账资金,或者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通常的做法是使用虚假凭证,通过财务会计部门“支出”后,将“支出”的款项直接转入“小金库”。二是银行存款形态。将各项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有的将账户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是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三是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四是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未在账面反映,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五是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部分是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有部分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此外,“小金库”的存在形态还包括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

        防范“小金库”的措施:一是加强教育。首先,要加强对领导人员的观念教育。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对财务会计问题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小金库”问题,首先是各级单位领导的问题。如果领导纵容“小金库”的存在,单位财务隐患必然无法根除。其次,要加强对相关财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财经纪律与法规教育,通过观看电教片、举办案例展览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让相关人员深刻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这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根本。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注重在治本上下功夫,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并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确保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的发生。三是严格“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小金库”的存在,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因此,要建立和完善 “一把手”责任追究制,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工作机制,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制,发动知情群众积极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重奖举报者,并将举报奖励制度常态化。

 

(作者:吴燕 本文于5月27日在《中国审计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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