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审计局 > 专题 > 普法专栏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 案例五:未按规定向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2023-09-04 11:3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审计局 【字体:   打印

  工会会费是保证工会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必须遵守工会章程,履行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基层工会应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向会员收取会费。

  2023年3月,审计机关在对某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2022年,该单位工会未向50名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和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的规定。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尾市审计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汕尾市审计局  地址:汕尾市城区大马路215号  电话:(0660)3365473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审计局”网站,是否继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