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务的更新和维护由各责任科室负责,做到及时准确。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责任科室的更新和维护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对各类执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内容,是否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由汕尾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