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所称的生态环境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政府信息范畴,包含政务公开内容。本指南所称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同于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nvoykitchen.com)或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www.envoykitchen.com/swhbj/)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汕尾市区金湖路夏楼美段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即: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nvoykitchen.com)和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www.envoykitchen.com/swhbj/)。同时设立二种辅助公开形式,一是在本机关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二是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受理点,现场办理。工作日联系电话:0660-3344605。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十楼;联系电话:0660-3344605;传真号码:0660-3320382;邮政编码:5166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详尽填写申请人信息及所需要信息的具体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受理机构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写,或口头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到本机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首页,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作出书面回复;
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并作出书面回复;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或其他部门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8.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投诉,办公地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十楼,监督电话:0660—3349537;邮编:516600。也可以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nvoykitchen.com)监督投诉方式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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