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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MB2C90661Y/2023-00051 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成文日期: 2023-08-30
名称: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汕投促字〔2023〕82号 发布日期: 2023-09-08
主题词: 招商引资项目 咨询评估专家库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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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各招商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2023年8月30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领导带头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市领导招商引资质效评价制度》相关文件,为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和质量评价中各自专业领域的重要作用,设立汕尾市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设立、管理、运用及专家库专家的遴选聘任、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来源于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高能级平台)和其他社会组织,并由市投资促进局聘请参与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对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从产业契合度、环评安评、投资强度、政策扶持、市场前景、产业效益等方面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二)评价市领导同志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招商引资组织工作及项目引进数量、质量、成效等情况;评分标准由评价委员会专家统一商榷确定。详见《市领导招商引资质效评价制度》第五条。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全市投资促进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四)参与全市投资促进系统人才建设培训活动,为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对策建议。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纪、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二)在我市“5+N”先进制造业、产业招商专职小组所对应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投资评审等方面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家库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投促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专家入库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直接邀请入库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产业招商专职小组对应产业领域及其他行业,每个产业领域专家10名,商务服务行业专家10名,共计150名专家。

  直接邀请程序:市投资促进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可在行业主管范围内,综合考虑拟聘专家学历、履历、特长等因素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直接邀请行业主管范围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受邀请专家按程序提交申请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议后予以入库。专家直接邀请入库实行常年受理。

  公开征集程序:市投资促进局对外公布征集信息,申请人扫描附件二维码进行报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市投资促进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各行业领域专家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建议,报送市政府审定。

  入库专家以市投促局名义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自动终止。经市投资促进局和专家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并向专家重新颁发聘书。直接邀请入库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

  第九条  咨询评估程序和方式:

  (一)使用范围。咨询评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5+N”先进制造业及符合我市产业规划项目,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2.市领导带头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

  3.用地200亩以上的产业项目;

  4.市领导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质量(详见《市领导招商引资质效评价制度》第五条)。

  5.市委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二)取专家。由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产业类型和专业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咨询评估专家,一般选取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项目和市领导同志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人数不少于5人,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专家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资料。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咨询评估工作需要时,市投资促进局可根据需要邀请对拟招引项目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专家参加。

  (三)组织咨询。一般通过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评审形式实施,与会专家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结果运用。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结合专家咨询评估意见,讨论形成综合意见,供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专家咨询评估意见不替代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应当自行组织的相关专项评估。

  第十条  专家参与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调阅非涉密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参加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评审的劳动报酬;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按时提供公正的意见或结论;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对提出的咨询意见、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与咨询评估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严格保守在咨询评估活动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从事咨询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宴请、赠予,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

  (六)其他参与咨询评估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参加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委员会评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咨询评估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收受咨询评估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输送利益,或利用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泄露咨询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聘期内累计2次不接受咨询评估工作任务、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的,或者累计2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

  (六)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咨询评估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咨询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市投资促进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专家的评审能力、评审质量以及公正性、责任性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家续聘和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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