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五大总成”再制造有什么要求?
为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物尽其用。同时,为了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商务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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