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8 汕尾市商务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 主办:广东省汕尾市商务局 电话:0660-3367493 地址:汕尾市香城路8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商务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