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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