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精神,为用好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完善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内容
(一)支持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我省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我省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内容。我省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并购。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切块使用。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分配我省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结合各地上年度资金分配、实际使用和有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将资金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及省直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支持属地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分配各市的资金超额不补,结余可滚动使用。
(二)合理安排资金。2012年,我省在原有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按项目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项目支持标准进行了一定调整(详见附件1)。各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可用资金额度及省支持标准范围内确定本级资金支持标准,用好用活市场开拓资金。
(三)控制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每个企业(单位)当年申报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项目每年只支持一个项目;每个企业当年取得的项目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规范项目资金审核管理。为完善市场开拓资金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申报资料,随文下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指南》,企业申报市场开拓资金,应根据申请项目类别,向外经贸、财政部门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此进行项目资金审核、拨付。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二)各地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审核制度和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三)对支持单个企业金额累计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参加活动企业在20家以上的项目,应在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专题反映。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工作。2012年,我省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标准有所调整。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中小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要以举办培训班、政策宣讲会或向企业派送宣传册??如在电视、报刊、网站进行宣传。使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扩大资金支持面,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做好资金的审核兑付工作。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项目资金的审核,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切实发挥资金在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三)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地在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年度终了后,要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总结和分析,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在次年2月底前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