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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及公共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1-09 13:12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商务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做好2012-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及公共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2 15:16:45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2〕24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2-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及

公共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促进贸易平衡,切实推动扩大进口的各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 <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外〔2011〕128号),现就做好2012-2014年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进口服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

  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的中方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内容。

  1.对企业和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开展进口促进活动和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给予支持;

  2.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省外经贸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的促进进口活动给予支持。    

  二、基本申报材料

  申请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用于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含申请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情况);

  (二)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

  (三)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进口促进和公共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2);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及行业商协会提供)。

  三、支持项目及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一)进口服务平台。

  进口服务平台一是指为促进进口、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各类综合及专业市场经营单位,二是指为进口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代理进口经营单位。对经营单位的运营费用(包括场租、广告、宣传推广、检验检疫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1.进口展示或仓储服务平台。对经营单位以免租金或以优惠租金形式向其他进口企业提供商品展示场地,或提供保税、仓储服务(包括物流配送、通关等),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资助:

  农产品、消费类产品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即进入服务平台内进行交易的,下同)年平均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500万美元以上;

  能源产品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年平均在5亿美元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1亿美元以上;

  其他类产品(包括资源性及原材料产品、机电产品等)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年平均在1亿美元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5000万美元以上。

  对经营还未满一年的进口服务平台,按照年平均进口金额标准对其开始经营以来月平均交易金额进行换算。

  需提交的材料:

  (1)为促进进口而提供的各类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供优惠、快捷服务的承诺书及进驻进口服务平台并享受相关服务的企业清单(正本,加盖公章)、提供服务的相关合同(协议)、收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本申报材料第(五)款所提交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必须列出进口平台上年度与促进进口相关的实际投入情况;

  (3)进口服务平台近两年进口金额证明材料(平台内企业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文件);

  (4)申报期的营运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它相关材料。

  2.进口经营服务平台。对近两年代理一般贸易进口年平均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在3000万美元以上),近两年服务的一般贸易进口客户数达到50家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在30家以上),同时向进口客户提供包括合同谈判、签约、办理免税手续、通关、短期免息垫资、分期付款、法律咨询、保险及物流等综合服务的进口经营服务单位给予资助。

  需提交的材料:

  (1)提供进口代理服务对象企业清单(正本,加盖公章); 

  (2)提供代理及各项服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期的运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对经认定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给予支持。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认定文件;

  (2)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进口促进活动。

  1.进口采购、宣传推介等活动。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或省外经贸厅授权的其他机构在境内外组织的进口采购、进口宣传推介、进口培训等活动给予支持。

  2.进口研究及研讨等活动。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或委托的单位开展的进口项目评审、以及重点进口项目论证、咨询、交流、市场调研及进口专题研究和研讨活动所需费用给予支持,支持幅度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的费用。

  需提交的材料:

  (1)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其它需要的材料。

  3.境外进口促进服务。对有关单位、企业在境外设立进口采购服务机构或网点,对我省进口企业提供采购咨询、通关、融资、分销等服务的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在境外设立服务基地等建设实际投入等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工作签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它需要的材料。

  4.进口商品展销会。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在境内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性进口商品展销会的场地、装饰、设计、组织、宣传、承办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资助。

  (1)境内展览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展销会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与参展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收付凭证及参展企业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的材料。

  上述涉及进口促进活动中对企业或单位的资助金额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核准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承办单位(对按市场价格运作的项目不予资助)。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促进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省外经贸厅编制预算、省财政厅核定后拨付。

  四、申报程序

  (一)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具文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可直接具文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申报(一式两份),由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后,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请各单位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进口促进活动和提供进口各项服务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和《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送省外经贸厅,将申请报告和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2013及2014年的7月31日前分别申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拨付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对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进口促进和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于当年8月31日(2012年于11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于当年9月30日(2012年于12月5日)前拨付。其中,省属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单位;各市(区)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获得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市(区)、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陈钦荣 020-38819883;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丹妮 020-83170396。)

关于做好2012-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及公共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2 15:16:45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2〕24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2-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及

公共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促进贸易平衡,切实推动扩大进口的各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 <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外〔2011〕128号),现就做好2012-2014年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进口服务平台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

  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的中方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内容。

  1.对企业和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开展进口促进活动和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给予支持;

  2.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省外经贸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的促进进口活动给予支持。    

  二、基本申报材料

  申请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用于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含申请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情况);

  (二)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

  (三)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进口促进和公共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2);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及行业商协会提供)。

  三、支持项目及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一)进口服务平台。

  进口服务平台一是指为促进进口、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各类综合及专业市场经营单位,二是指为进口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代理进口经营单位。对经营单位的运营费用(包括场租、广告、宣传推广、检验检疫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1.进口展示或仓储服务平台。对经营单位以免租金或以优惠租金形式向其他进口企业提供商品展示场地,或提供保税、仓储服务(包括物流配送、通关等),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资助:

  农产品、消费类产品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即进入服务平台内进行交易的,下同)年平均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500万美元以上;

  能源产品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年平均在5亿美元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1亿美元以上;

  其他类产品(包括资源性及原材料产品、机电产品等)近两年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年平均在1亿美元以上,其中粤东西北地区在5000万美元以上。

  对经营还未满一年的进口服务平台,按照年平均进口金额标准对其开始经营以来月平均交易金额进行换算。

  需提交的材料:

  (1)为促进进口而提供的各类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供优惠、快捷服务的承诺书及进驻进口服务平台并享受相关服务的企业清单(正本,加盖公章)、提供服务的相关合同(协议)、收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本申报材料第(五)款所提交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必须列出进口平台上年度与促进进口相关的实际投入情况;

  (3)进口服务平台近两年进口金额证明材料(平台内企业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文件);

  (4)申报期的营运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它相关材料。

  2.进口经营服务平台。对近两年代理一般贸易进口年平均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在3000万美元以上),近两年服务的一般贸易进口客户数达到50家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在30家以上),同时向进口客户提供包括合同谈判、签约、办理免税手续、通关、短期免息垫资、分期付款、法律咨询、保险及物流等综合服务的进口经营服务单位给予资助。

  需提交的材料:

  (1)提供进口代理服务对象企业清单(正本,加盖公章); 

  (2)提供代理及各项服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期的运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对经认定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给予支持。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认定文件;

  (2)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进口促进活动。

  1.进口采购、宣传推介等活动。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或省外经贸厅授权的其他机构在境内外组织的进口采购、进口宣传推介、进口培训等活动给予支持。

  2.进口研究及研讨等活动。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或委托的单位开展的进口项目评审、以及重点进口项目论证、咨询、交流、市场调研及进口专题研究和研讨活动所需费用给予支持,支持幅度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的费用。

  需提交的材料:

  (1)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其它需要的材料。

  3.境外进口促进服务。对有关单位、企业在境外设立进口采购服务机构或网点,对我省进口企业提供采购咨询、通关、融资、分销等服务的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在境外设立服务基地等建设实际投入等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工作签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它需要的材料。

  4.进口商品展销会。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在境内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性进口商品展销会的场地、装饰、设计、组织、宣传、承办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资助。

  (1)境内展览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展销会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与参展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收付凭证及参展企业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的材料。

  上述涉及进口促进活动中对企业或单位的资助金额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核准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承办单位(对按市场价格运作的项目不予资助)。对省外经贸厅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促进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省外经贸厅编制预算、省财政厅核定后拨付。

  四、申报程序

  (一)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具文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可直接具文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申报(一式两份),由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后,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请各单位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进口促进活动和提供进口各项服务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和《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送省外经贸厅,将申请报告和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2013及2014年的7月31日前分别申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拨付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对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进口促进和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于当年8月31日(2012年于11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于当年9月30日(2012年于12月5日)前拨付。其中,省属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单位;各市(区)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获得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市(区)、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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