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17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在全国汽车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进行了审核,现将2024年7月18日-9月9日通过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注:同一消费者不得就同一辆新车重复申领全国汽车“报废换新”补贴和我市汽车“置换更新”消费券补贴)。
公示期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附件:汕尾市商务局关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第二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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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