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供水总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提交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决定准予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汕尾市供水总公司(新地水厂)继续在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赤沙水库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474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4.44万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2.01立方米每秒。
二、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间接退水量为8.11吨每天,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节水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应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2年(2020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登记表》编号均为取水(粤尾)字〔2020〕第00001号,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
六、你公司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汕尾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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