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实施时间 | 实施部门 |
1 | 安全生产管理 |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市属在建(未完工)工程及全市其他大中型在建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10% | 2次/年 | 2023年3月至12月 | 防御与监督科 |
2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 在建工程质量相关单位资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属在建(未完工)工程及全市其他大中型在建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20% | 2次/年 | 2023年3月至12月 | 防御与监督科 |
3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取水户 | 3% | 1次/年 | 2023年7月至9月 | 水资源与调度科 |
4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我局作出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对象 | 20% | 2次/年 | 2023年3月至11月 | 建设管理科 |
5 | 招标投标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项目实施单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 20% | 2次/年 | 2023年3月至11月 | 建设管理科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组织管理、履行法律手续、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作配合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厅审批下放我市管理的项目 | 10% | 4次/年 | 2023年8月至12月 | 水土保持与农水水电科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 项目基本情况、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以及满足设施验收标准条件等情况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第二条 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 | 20% | 2次/年 | 2023年8月至12月 | 水土保持与农水水电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