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水建设〔2022〕15号)的精神,优化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利工程项目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二、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督促指导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中按照本通知执行。
汕尾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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