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农村供排水综合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本方案为补报方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01.0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覆盖率达到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9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落实后续设计。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应落实到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中。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强化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请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已开工,请尽快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应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汕尾市水务局
2023年8月9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水务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