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制定《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金样本”调查方案》和《“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等作出统一规定,组织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基础数据搜集整理和审核验收工作,并编制和公布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消费品零售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从事消费品零售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产业活动单位)。
在统计调查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统计调查对象被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限额以上[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单位),对这类调查对象实施全面调查,2023年全国共有56万多家;另一部分是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单位),对这类调查对象实施抽样调查,2023年全国共有样本单位8万多家。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和计算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主要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辅之以科学推算。
(一)全面调查
对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布置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实施联网直报,由单位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各项指标数据。
国家统计局得到全部限额以上单位的基础数据资料后,经审核查询,直接对这些单位的零售额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得出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二)抽样调查
对限额以下单位,实施抽样调查,由地方统计局搜集样本单位数据,并逐级报送至国家统计局。
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采用二阶段目录抽样方法。第一阶段,以村级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第一阶段整群抽样框,综合考虑各种单位的分布状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村级单位作为第一阶段整群样本;第二阶段,以第一阶段整群样本内的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下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建立第二阶段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抽样框、第二阶段产业活动单位抽样框,按规模分层后抽取一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产业活动单位作为第二阶段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样本、限额以下产业活动单位样本。具体抽样过程如下:
(1)建立整群抽样框并分层。
(2)确定样本群数量并抽取样本群。
(3)建立第二阶段目录抽样框。
(4)确定第二阶段样本量并分层。
(5)抽取样本单位。
国家统计局每个季度按照抽样调查方案规定,采用加权方法进行汇总推算;月度以季度抽样数据为基础,利用相关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推算,得出限额以下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三)科学推算
对行业分类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重点网上零售单位发生的消费品零售活动,采用重点调查及利用相关资料科学推算的方法取得零售额数据。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统计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由法人企业统一组织填报;个体经营户和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均按单位经营地原则统计。
综上所述,对于限额以上单位,采用超级汇总方法,直接通过对基层单位原始数据进行汇总,得到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对于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采用加权方法,根据样本单位的基层原始数据进行汇总推算,得到限额以下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对于其他零售活动零售额,则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和大数据等科学推算得到。将以上这三部分零售额加总,就得到全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注:
[1]统计限额标准为: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