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生产,只要是报告期内销售的,就应包括在内。企业对外销售的半产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销售产值。
(2)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企业销售的最终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无论财务部门是否已取得相应收入,只要产品或劳务所有权发生转移,均应计算产品销售产值。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包括:已取得销售凭证,但货款未到或还未计入生产企业的财务账中;企业从事生产周期较长产品(一个月以上)的生产,并根据合同规定可以取得收入的已部分完工产品的价值等。
(3)“不含税”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工业销售产值时,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来计算。包括销售成品价值和对外加工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