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品是2008年SNA引入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生产资产。知识产权产品是研究、开发、调查或者创新的成果,研发者能够通过出售这些成果,或者在生产中使用这些成果获得利益,而这些成果由于法律或其他保护手段,其使用是受到限制的。
知识产权产品包括五个类别:研究与开发,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其他知识产权产品。
理论上,知识产权产品的价值应该按照它未来预期可提供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在实际核算时,如果能够得到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价值,就以市场价估价,否则以成本法估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核算标准的更新,我国知识产权产品核算不断发展完善。2004年,我国开始对矿藏勘探和计算机软件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进行核算,2016年将研发支出纳入资本形成总额核算。2019年,进一步扩展核算范围、完善核算方法,在原有研发支出、矿藏勘探、计算机软件核算基础上,将部分娱乐文学作品原件纳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并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