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情况背景
第一阶段:《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2009年11月2日由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
第二阶段:《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国家统计标准”、“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阶段:将统计工作中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统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阶段: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五阶段: 2017年 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81号令,发布《条例》 。
第六阶段:《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