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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改革与统计法制建设
2013-09-12 09:11           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近年来,我市统计事业快速发展,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统计调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明显提高。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统计法治建设也不断加强,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一、统计方法制度
  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是指导开展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新中国成立至今,经过几代统计人的努力探索,已经建立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统计方法制度体系。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更加科学规范,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更加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依靠全面报表制度和经常性抽样调查相结合,并辅之以其他非全面调查方法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统计报表制度。
  人们接触最多的统计制度是统计报表制度,它是在以原始记录或核算资料为基础,按一定的表格形式和时间顺序,自下而上搜集统计资料中,为保证所搜集资料的统一性和时效性,由国家统计部门或国务院各业务部门统一制发,要求各级统计人员在组织统计调查中必须遵循的统一规定。
  统计报表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表目录、表式和填表说明三大部分:
  1、报表目录是指明确各种报表的填报单位(报送单位)、调查对象、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程序等要求事项。
  2、表式是指统计表的具体格式,表内要求填报的指标项目以及表外填报的各项补充资料。
  3、填报说明 编制每种报表的填报说明是指明表式中各种问题的理解和填写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填表说明应包括填报范围(或汇总范围)、统计目录、指标解释、统计分组(类)或有关的划分标准及代码等问题。
  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能源、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人口、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是统计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从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起,全面正式实施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一)统计“四大工程”的内容。统计“四大工程”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
  1、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的工作机制,也就是统一管理调查单位。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凡没有进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一律不得作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中年、定报统计调查单位。
  2、企业一套表制度。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需求,在企业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统一设计了《企业一套表制度》及分行业报表。
  3、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建立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实现不同专业数据共享。
  4、联网直报系统。纳入实施范围的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通过互联网登录到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直接报送原始数据。
  (二)统计“四大工程”工作开展以来的做法
  1、深入督促检查、指导。“四大工程”开展以来,我局组成督查组,前往各地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如是否召开动员会议、成立领导机构、培训准备工作,检查上报的数据质量情况;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指导,了解企业是否具备网上直报条件,查找和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具体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局领导多次带领队前往各县(市、区)了解“四大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就存在问题与当地政府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有力推动“四大工程”工作开展。
  2、深入研究部署。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我市的工作安排,我市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四大工程”工作,对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工作难点进行排查分析,提出工作措施。2011年9月份以来,市局和各县(市、区)统计局多次召开会议,学习讨论“四大工程”业务,布置“四大工程”工作,同时每月印发联网直报开网的通知给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求各县(市、区)统计局把通知发到所有“三上”企业。此外,市局还详细制定了《工作进度安排表》和系列配套文件,周密安排各阶段、各环节的内容及进度,确保各环节工作环环相扣,推动“四大工程”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取得的成效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市联网直报工作进展情况总体良好,主要取得的成效有四点。
  1、企业联网上报率高。全市联网直报的企业2011年有426家,2012年年报前有445家,从试点工作第一个报告期于2011年11月开始到2012年年报止,我市总体上报率都达到97%以上。效果明显,确保按时完成试点联网直报任务。
  2、统计数据质量基本得到保证。联网直报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网上直报各专业的数据没有出现大的波动,统计数据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3、企业联网直报意识增强。从联网直报过程来看,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都非常支持和配合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在联网直报期间,企业热情高涨,依法统计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克服了报送初期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按时优质完成试点联网直报任务。
  4、统计队伍业务能力明显提升。经过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试点多次培训和高强度的工作,各级统计人员学习掌握了新的统计报表制度、新的工作流程和新的网络软件,拓宽了知识面,提升了业务素质,统计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三、统计法制建设
  (一)统计法律体系
  统计法作为调整统计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等。这些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统计法律体系:
  《统计法》,1983年颁布实施,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再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颁布实施,2000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5年底进行了二次修订;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施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2年实施,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目前正在重新修订。
  1、《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C、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D、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B、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C、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D、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E、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C、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3)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在统计资料发布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统计资料发布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B、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C、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统计资料发布和管理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B、统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B、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C、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D、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E、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F、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B、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C、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有上述第六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二)提高我市统计法治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法治水平,是促进我市统计改革发展的必要保障,针对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统计氛围。按照《汕尾市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求,开展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增强执法能力,提升法治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统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增强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3、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一是完善执法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二是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探索创新统计执法方式。
  4、加强新形势下统计执法,推动统计改革发展。针对企业网上直报中存在的问题,对联网直报工作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统计“四大工程”工作部署不力,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要切实增强统计执法效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借助新闻媒体,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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