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计信息中心: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统计局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
粤统字〔201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推进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46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统计法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立法,夯实统计法治制度基础
1.加强党对统计立法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党组要按照本机构法定职责,切实将拟定统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统计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把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统计立法反映党和国家对统计改革发展的要求。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统计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点统计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统计立法项目亲自推动、重大统计立法问题亲自协调,党组其他负责同志按照党组统一部署抓好分管领域统计立法事项。
2.加快修订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全面总结近年来统计改革发展的经验,加大对统计工作难点问题研究力度,收集各地对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质量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积极推动《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早日出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要切实加强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协助对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立项或修订,建立健全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3.进一步修订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认真研究修订或制定《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广东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切实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对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核,确保出台的文件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反《统计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进行法律审核的职责。
二、深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
5.认真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工作。“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和地方普法机构的统一部署,制定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
6.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力度。认真做好对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执法人员和专业统计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对所有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统计法治部门负责人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重点讲解统计上弄虚作假危害性、当前统计数据造假主要表现、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省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对市级、县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统计普法骨干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统计普法的效能。
7.进一步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对于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重点进行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部门重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于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重点进行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宣传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进行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要不断创新统计普法宣传形式,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将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8.认真组织实施重大统计普法活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配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宣传《统计法》和统计行政法规为核心,精心组织实施“12·4”“12·8”和“统计开放日”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活动,掀起统计普法高潮,为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9.突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坚决把各种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特别是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两类“三个不得”案件,各种指令报送、冒名报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案件,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拒绝检查和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作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对这些统计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实行零容忍。
10.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负起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的主体责任,全面组织落实有关统计执法检查任务,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任务,强化督办考核,要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对于发现的统计数据造假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省、市统计局要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和直接核查案件力度,省统计局每年直接检查单位100家以上,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直接检查单位50家以上。坚决纠正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案不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现象。
11.严格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该罚款就罚款,该公示就公示,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允许随意减免处罚。对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假必惩,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对统计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及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以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12.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制度》,完善以县(区)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统计局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率和频次,科学运用抽查结果,认真按要求做好各项抽查工作。在各级统计部门内部,建立统计法制和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纪检部门及时介入制度。
13.完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约谈通报曝光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约谈工作方式,继续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约谈机制;被约谈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端正对违法案件的认识,明确严惩统计违法的态度、整治的方向及重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约谈情况。所有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都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典型的统计数据造假案件要进行曝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在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14.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核查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和地方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移送本级纪委、监察机关或者移交下级统计部门由其移送当地纪委、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通过与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有效联动和密切合作,使统计违法人员依法依规得到严肃查处。
15.全面清理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或者数值区间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误导下级统计机构或者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为各种评比、资格认定等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今后,发现有违背上述要求的文件和做法,将以违反统计政令、违反《统计法》精神,予以严肃处理。
16.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其他常规工作。切实加大对统计执法骨干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检查业务水平。严格《执法检查证》发放,未经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发放《执法检查证》。认真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继续做好案卷评查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
17.强化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8.为统计法治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要统筹安排,将统计执法、立法普法和涉外调查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统计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拍摄设备等物质条件,保证法治工作正常开展。
19.增强统计法治力量。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要设立统计法制机构,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治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要强化业务培训和锻炼,不断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
20.加强统计法治研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新思维新理念全面审视和定位统计法治工作,深入研究探讨做好统计法治工作方式和途径,为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提供理论支撑。
广东省统计局
2016年5月6日